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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临床肿瘤学会(以下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The Hubei Province(E) Society of Clinical Oncology,

缩写:ESCO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由湖北省内从事肿瘤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动员各学科的肿瘤科技工作者,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的方针,促进肿瘤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抗癌知识和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肿瘤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肿瘤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肿瘤防治事业服务,为提高全民健康素质服务,为肿瘤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社会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究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赠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及相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群团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水岸星城四期G17栋28层1号。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肿瘤学术和技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加强学科间和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作,促进肿瘤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2、开展防癌宣传,普及肿瘤科学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抗癌知识水平。

3、开展治理学科业务培训,更新肿瘤科学知识和技术,提高广大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肿瘤专业水平。

4、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肿瘤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著作、图书资料和音像制品等;

5、推广肿瘤科学技术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运用;

6、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肿瘤防治研究方面的建议,反应肿瘤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肿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7、开展肿瘤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抗癌药物和医疗器械的验证、评审等任务;

8、开展民间国际肿瘤科学技术交流,加强同国际同类学术组织友好交往和合作。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影响;

(四)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

(五)是本会的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获得本科学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者;未获得上述学历职称,但从事肿瘤及相关专业3年以上,且有突出成绩者。

第十一条 本会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7、单位会员还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在本会的支持和协助下举办学术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本会退会应书面通知的本会,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4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和奖罚;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制定本团体活动计划;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四、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意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四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专职,通过聘任。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可以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者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省委组织部牵头制定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党内职务按党的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理事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制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3、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4、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7、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本 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2、检查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提名秘书长候选人,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并领导秘书长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成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1人。

监事的职责是:

1、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2、列席理事胡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3、向会员代大会报告工作;

4、监视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社会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本 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6年4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本 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